男子花268元按摩,一丝不挂躺床上被抓!喊冤称“我没付钱也没同意”,法院:罚500没商量
江苏,男子谢某平时喜欢去按摩。在网上看到一家店有服务后,他便来到店里,支付了268元,由女技师代某为其服务。 按摩结束后,谢某躺在床上准备休息一会儿,等休息好了再走。谁知这时候,民警上门巡查,看到谢某一丝不挂地躺在床上,直接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在派出所里,女技师代某承认,自己收了268元,给谢某提供了特殊服务。谢某也承认接受了服务。警方据此认定双方卖淫嫖娼事实清楚,对两人各罚款500元。 一、男子喊冤:我没同意,也没付钱 谢某不服,把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 他的理由听起来似乎很有逻辑:第一,自己付的钱属于正规按摩;第二,女技师要干什么自己事先并不知情;第三,双方根本没有达成合意,也没给钱。女技师在正规服务之外擅自突破底线,凭什么算在自己头上? 但警方拿出的证据让谢某哑口无言:谢某和代某的供述一一对应,事实清楚。而且,谢某支付了268元,这个价格明显高于该店在网上宣传的19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两人互不相识,服务时明确了价格,且价格高于正规宣传价,两人就交易达成一致并完成了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法律规定,只要就违法行为达成一致,无论有没有发生、有没有支付钱财,都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于是驳回了谢某诉求。 二、二审法院:默许并同意,就是违法 谢某依然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谢某进入按摩店后,得知268元提供的服务暗含不法成分,他依然默许并同意女技师脱裤,最终完成了违法行为。两人是第一次见面,显然不是基于感情,而是以财物为媒介发生的违法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谢某的诉求,维持了罚款500元的处罚。 谢某的小算盘打得很精:只要咬定自己没开口同意、没额外掏钱,就想把责任推给女技师的“擅自行为”。但法律看的是事实,不是文字游戏。 三、别把“没付钱”当成免罪金牌 很多人可能和谢某一样,以为只要没把钱塞到对方手里,只要没直接说“我要特殊服务”,就能逃过法律的制裁。 但实际上,只要你默许了对方的动作,接受了超出正常范围的服务,且整个过程是以金钱为媒介的,这就构成了违法。更何况,268元的收费本身就已经暗示了交易的性质。 花500块钱买个教训,看似不多,但这一纸行政处罚记录,会跟着他一辈子。 法律分析 第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警方对谢某罚款500元,属于法定幅度内的从轻处罚。 第二,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本案中,双方已完成交易,认定违法毫无疑义。 第三, 谢某辩称“没有达成合意”,但女技师脱裤、谢某默许并接受,且支付了268元高于正常价的费用,这些客观行为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合意。法院不予采纳其辩解,合法合理。 第四, 行政处罚记录会进入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信息系统。虽然不会像刑事案底那样影响子女政审,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会显示出来,对个人的某些职业选择和信用评价产生一定影响。 第五, 若谢某认为警方的处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如未依法制作笔录、未告知权利等),可依据《行政诉讼法》主张撤销。但本案中,法院已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这件事给所有人的提醒很实在: 第一, 去按摩店,选正规连锁。价格明显偏低却暗示“特殊服务”的,转身就走,别贪那点便宜。 第二, 别以为“没开口”就能脱罪。只要你接受了服务、付了钱,客观行为就足以认定违法。狡辩,在证据面前一文不值。 第三, 500块钱的罚款不多,但违法记录会跟你一辈子。为了几分钟的糊涂,搭上自己的清白,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讨论话题 1、男子花268元按摩被抓,辩称“没付钱没同意”,你觉得法院判得对吗?打1对,打2冤。 2、你觉得“没付钱就不算嫖娼”这种想法有多离谱? 3、去按摩遇到暗示“特殊服务”,你会怎么做?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